笃信圣经长老会宣信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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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团契章程


第一条:  名称 

成人团契之全名为笃信圣经长老会宣信堂成人团契,简称宣信堂成人团契,并且附属于笃信圣经长老会宣信堂(以下简称“宣信堂”或“本堂”)。
 
第二条:  聚会地点和时间
成人团契的聚会是在笃信圣经长老会宣信堂举行。
堂址:18 Boon Lay Way #02-97 Trade Hub 21 Singapore 609966
 
团契聚会一般每月一次,于星期五晚上举行。

 
第三条:  宗旨
成人团契的宗旨为:「在主里团契、学习、用爱心和信心作信徒的榜样。」
 
第四条:  目标
成人团契的目标为:「以基督的心为心,行事为人与蒙召的恩相称,见证主恩」。
 
本团契委员会可以按需要为任职年度另设年度目标,作为拟定节目及发展的指导方向。
 
第五条:  信条 
​成人团契的信条完全与笃信圣经长老会宣信堂相似,概例如下:
  1. 我们相信新旧约全本原文圣经是上帝所默示而写成的,因此绝无错误,乃是我们信仰与生活之无上准则。
  2. 我们相信上帝乃圣父、圣子、圣灵,同位同权三位一体之永生上帝。
  3. 我们相信上帝永生儿子耶稣基督是因圣灵感孕,由童贞女马利亚所生,有完全的神性和人性。
  4. 我们相信世人是照上帝的形象而造成,惟因亚当堕落犯罪,不只招致肉身死亡,灵命也因此而死,与上帝隔绝,且人类既带罪而生,故在思想、言语行为上俱皆有罪。
  5. 我们相信主耶稣基督是依照圣经所记载为我们的罪而死,代替我们献祭赎罪,使凡悔改认罪信靠耶稣宝血除罪的人,在上帝面前皆得称义。
  6. 我们相信耶稣基督身体复活、升天,今在上帝右边任大祭司,为世人代求。(来9:11-15,10:12-23,罗8:34)
  7. 我们相信耶稣基督必在千禧年国以前亲身再临,众目共见,审判全地,天下太平。
  8. 我们相信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而不是出於行为,凡悔改接受耶稣基督为个人救主即藉圣灵重生,成为上帝的儿女。
  9. 我们相信耶稣基督为信徒和其儿女设立施洗和圣餐,吩咐教会施行此二圣礼,直到主再临。
  10. 我们相信得救者永远蒙主耶稣基督保佑,将来身体必复活,享受永福;不信的人也必身体复活,但必受刑罚,永远痛苦。
  11. 我们相信凡信主耶稣基督宝血而得蒙主救赎之人,在基督里有属灵及真正的结合,而且必须保持教会的圣洁,圣经的根据。
 
第六条:  团员籍之申请
  1. 凡年龄介于46岁至65岁(以年份计),同意和支持宣信堂的信条及本成人团契规章的基督徒,都可以申请成为团员。
  2. 若年龄未达46岁或超越65岁,却符合上列其他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本成人团契的附属团员。附属团员与其他团员有本章程所述的同等权益及义务。唯超越65岁者不能被选为团契委员。
  3. 申请者必须填妥本团契的表格,团员籍或附属团员籍的批准有待委员会的决定。
  4. 团员籍与附属团员籍以一年为限,即到年底终止,隔年的团员籍或附属团员籍必须于年底期间填写申请表格更新。
  5. 根据教会规定,非基督徒不能成为团员或附属团员只能接受为团友。
 
第七条:  团员宣言 
成人团契之团员宣言为:
「在加入成人团契,我承认耶稣基督是我的救主,我已读完和了解成人团契的全部章程,并决定尽力遵守,我将尽力出席每次的聚会,为其他团员祷告,带领别人归向主,参加团契里的工作,并凡事谦虚、温柔、忍耐,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荣耀主的圣名。」

 
第八条:  团员权力
  1. 凡在选举之前,参加正式团契聚会(从该年一月开始计)达到 5 次或以上的团员(必须是本堂会友),将拥有候选权。唯参加 3 次正式聚会的团员及附属团员才有权在任何团员会议进行投票。
  2. 在特殊的情况下,委员会有权决定某团员的选举和候选权。
 
第九条:  终止团员籍 
  1. 凡团员欲终止其团员籍必须以书面通知委员会。
  2. 委员会在必要时有权终止任何行为、举止不正当的团员的团员籍。
  3. 委员会在必要时有权终止连续缺席团契聚会半年或以上团员的团员籍;在特殊情况下,委员会将另行考虑。
 
第十条:  委员会的组织、权力、责任 
第1节:委员会的组织
 
管理成人团契的一切事务之委员会拥有7至9位委员,他们都必须是本堂会友。未达46岁的团员,也可被选委员。
  1. 团长
  2. 副团长
  3. 文书
  4. 财政
  5. 委员(3至5位)
 
  1. 当现任的委员会的职员任期满时,新的委员会职员将在聚会中,以投票方式选出。
  2. 当有任何委员辞职或任何事故时,委员会有权委任任何一位团员填补空缺。
  3. 若委员忽视他的责任或没有依照委员会的议决去行事,或为了成人团契的利益着想,委员会有权罢免那委员的职位。但此举必须事前与本堂长执会商量,并获得委员会之大多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2节:职员的权力及责任


  1. 团长:
  1. 他将是委员会的主席。
  2. 如在任何会议中,团长的决定将是最后的决定。
  3. 他有权召开任何团员大会及委员会会议。
  4. 他必须在本堂会友大会前提呈一份成人团契常年报告给长执会。
 
  1. 副团长:
  1. 他将在各项事务上协助团长。
  2. 在团长缺席的情况下,他将是代团长。
  3. 他负责招收新团员,并分发团员表格、团契章程供填写。
 
  1. 文书:
  1. 将负责和保存成人团契一切活动的记录,并于团委会议提呈一份报告给长执会。
  2. 将负责所有来往书信。
  3. 将协助团长召开所有的委员会会议,会议议程至少在一星期前分给委员。
  4. 将负责记录成人团契的一切会议细节,此会议记录须通过团长批准。
  5. 负责联络、接待聚会讲员。
 
(4)财政:
  1. 将负责保管成人团契之一切基金,存放团契财政户口,财政需与另一位委员合开联名户口。
  2. 将负责安排团契聚会时之奉献事务。
  3. 将负责接受任何人所奉献给团契之金钱。
  4. 将依照委员会之决定来使用团契之基金。
  5. 在每一次会议中提呈财务报告。
  6. 在年初时提呈预算,在12月团契聚会时提呈总结报告。
 
 (5)委员:
  1. 将执行委员会所交托的一切活动。
  2. 将负责带领团契圣工小组。
  3. 将负责团契小组的正 / 副组长。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选举 
  1. 选举通知书及团员名单将最迟须在选举前两星期经团委讨论后由文书发出。
  2. 候选人将由团员(拥有选举权者)提议并由另一团员(拥有选举权者)附议。
  3. 每位团员不能同时期内担任两份委员工作。
  4. 选举每一委员时,每一位团员只能投一票。
  5. 任何缺席之团员将不能被提名,除非他事前书面通知团委,经许可则例外。
  6. 选举将以秘密投票方式举行。
  7. 每一位委员将执行其任务一年,期满可被再选作委员。
  8. 在选举进行时,必须要有一位顾问在旁监督。
  9. 团员常年选举将在委员会任期满前举行,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半数的合格团员人数,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会议 
  1. 委员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至少须有半数委员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要以书面通知委员会。
  2. 团长可以在必要时召开特别委员会会议,特别委员会会议的出席率由团长决定。
  3. 成人团契团长可以召开特别团员大会。(参10.2.1C)
 
第十三条: 财务 
  1. 成人团契之财务开支将由团员及其他爱主的弟兄姐妹自由奉献。
  2. 此奉献一般上将在每一次团契聚会中收取。
  3. 成人团契的财务报告将由一位查账员审查,此查账员将在选举新委员时指定,此查账员不一定是本团契的委员。
 
第十四条: 会员之行为 
  1. 团员应该以主耶稣之行为为标准。
  2. 团员应该慎重言语,注重礼貌和乐于助人。
  3. 要殷勤并乐意的执行任何委派的事务。
  4. 待人接物应该诚恳及诚实。
  5. 必须准时出席聚会。
  6. 衣着应该端正整齐。
  7. 要过一个圣洁的生活。
 
第十五条: 团契顾问 
  1. 本堂牧师将成为委员会的顾问。
  2. 宣信堂长执会在必要时,有权再委派一名顾问以协助本成人团契处理一切事务。
  3. 团契的委员可推荐出另一位顾问协助,此名顾问须经过本堂长执会批准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成人团契和宣信堂之关系 
  1. 本堂牧师或长执会主席,将成为团契委员会之顾问,必要时,有权主持一切委员会会议。
  2. 委员会之任何委员,必须获得本堂长执会的批准并且经过就职仪式方可任职。
  3. 为了保持团契和教会之间和睦共处的目的,团契将拥有至少一位本堂长执会的成员,作成人团的团员、顾问。
  4. 团契的规章必须经长执会同意才可编撰或进行修改。
  5. 发行之刊物等文件必须事前获得宣信堂长执会的批准方可复印并发行。
  6. 每次会议之后,团契文书将呈交一份会议记录给长执会。
  7. 任何受邀请的讲员必须经由长执会批准为宜。
 
第十七条: 宣信堂物件之使用 
  1. 宣信堂之任何物件必须保持整洁。
  2. 在宣信堂之范围内不可举行任何败坏基督徒的活动,如抽烟、酗酒、聚赌和不圣洁的流行歌曲等。
  3. 使用宣信堂之任何物件,如诗歌本、桌椅及其他文具等,用过后必须放回原处,以便他人使用。
  4. 必须尽力在宣信堂范围内保持一个清洁、美丽及清新的气氛,以使来参加者都感觉他们是进入神的圣殿。
  5. 团契所购买的用具,如团契不再使用,将归于宣信堂。
 
第十八条: 章程之修改 
  1. 章程只可在特别团员大会中议决修改。
  2. 任何修改章程之提议,最迟必须在特别团员大会前两星期呈交给成人团契之文书。
  3. 修改章程之提案,将在两星期前以书面通知团员。
  4. 章程提案须有半数团员出席特别团员大会,并以团员投票赞成方可通过(票数须至少50%以上)。
  5. 在章程修改讨论会中,宣信堂长执会之成员有权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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